日本关于众议院议员、参议院议员、地方公共团体的议会议员及议长选举的统一细则规定的法律。1950年4月公布,后经过不断修改。最初公布时273条。主要规定有:1.满20岁的日本国民,除地方公共团体首长及议员外,在一个地区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才有选举权。2.满25岁有众议院、地方公共团体议会、市町村长的被选举权,满30岁有参议院、都道府县知事的被选举权。3.选举时间,众议院30天(现20天),参议院30天(现23天),都道府县知事30天(现25天),都道府县议会30天(现12天),市町村长、议会20天等。近年来对竞选方式作了严格限制,引起许多政党的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