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户幕府限制分散土地的命令。农民把田地分割继承,会导致耕地零碎化,难以维持小农经营的再生产,给征收年贡带来困难。1673年(延宝元年)发令只承认名主(庄屋)和一般农民分别在20石、10石以上持有者分地。1713年(正德三年)进一步规定,不问名主和农民分地额均需在10石以上、面积需在一町以上,亦即持有的田地产量未达20石、面积未达二町步者不准分割继承。其后虽稍有变化,但大体按此标准。此政策亦被各藩广泛采用,但还不能说已被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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