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为执行和实施《禁止垄断法》而设置的行政机构。1947年7月1日设立。由五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内阁总理大臣从有学识、经验者中间选任,并须得到众、参两院的同意。被授与具有监视与揭发非法竞争、企业合并或在取得股票及工作人员兼职等方面的违反《禁止垄断法》的行为,及为此可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的权限。设置数年后,通产、大藏、法务等省各选委员一名参加,以后成为惯例。实际上其独立性逐渐降低,特别是1953年修改《禁止垄断法》后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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