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吧 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日本历史 > 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

公害对策基本法

来源:日本历史 时间:2017-05-15 13:48:01

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 ころがいたいさくきほんほろ

对企事业者、国家、地方自治体防止公害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律。1967年8月3日公布。该法律是以一定地区为单位,根据环境标准作出的规定,认为防止公害的首要责任在企事业者,因而提出由其负担防止公害事业费的原则。然而,在留有余地的原则下,作为实施法规制定的《大气污染法》、《噪音法》等,尚未取得实效。由于光化学烟雾、汽车排出的废气、产业废弃物等新的污染问题,使公害更趋严重、复杂化。反对公害的舆论不断高涨,为此,1970年政府修改该法律:1.扩大公害范围;2.把关于确定环境标准的部分权限委托给地方;3.在都道府县设立公害对策审议会等。此外,又制定了《公害纠纷处理法》和《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这次修改,主要意义在于使地方自治体负有实施防止公害对策的义务,有益于促进环境保护事业。

相关日本历史

上一篇:公正交易委员会(公正取引委员会)

下一篇:分地制限令

声明: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 资料搜集自网络,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