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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司法自治

来源:犹太人与犹太教 时间:2017-03-19 08:08:01

犹太司法自治

向作为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派的犹太人提供的、由他们自己的法庭并根据他们自己的法律规定履行司法职能的权利。

尽管犹太司法自治实践表现出特殊性和差异性,然而它的某些特点对于犹太散居的整个历史来说却是共同的。宗教和家庭事务完全由犹太司法管辖。涉及犹太人的民事案件、甚至刑事案件也仅仅由犹太法庭审理。在中世纪欧洲,有时候向犹太社区提供特许:只允许基督教徒在犹太法庭中向犹太人提出起诉。如果参与审讯过程的既有基督教徒又有犹太人,那么,往往要求基督教徒证人和犹太证人数目相等,或者基督教徒法官和犹太法官数目相等。犹太法庭执行犹太法律,除了赋税和典契的案件以外,这些案件往往按照法庭所在国家的法律审理。在某些国家中,犹太司法事务由主拉比管辖。犹太司法自治是国王和地方政权向犹太社区提供的特许权的一部分。只有在拜占庭时期,有时候拒绝向犹太人提供司法权。在穆斯林国家中,流放领袖和加昂监督享有广泛司法权的犹太法庭。通常,犹太法庭有权运用自己的惩罚和民事法制裁制度。在基督教西班牙,还向犹太法庭提供判处告密者死刑的权利。当犹太法庭宣布犹太人被革出教门时,当局通常不加以干预,有时候还为了自己的目的利用这种判决。1084年,主教留迪格尔承认居住在他的教区中的犹太人有权审理犹太人涉足的案件。如果被告是犹太人的话,基督教徒原告也应该诉诸犹太法庭。如果法庭认为自己无权审理这起案件,那么,就由主教或者他的代理人对案件作出判决。1090年亨利四世赏赐给沃尔姆斯犹太人的特许权规定,犹太人之间的案件可以按照犹太律法加以审理,以后,这成为同类文件的范本。这条原则在中世纪有效,遇到不大的抗拒,整个基督教欧洲的皇帝、国王和市政当局的首领都遵循这条原则。不过,在某些城市,例如在苏黎士和纽伦堡,可以看到迫使犹太人诉诸基督教法庭的企图。在西班牙,无论在阿拉贡还是在卡斯蒂利亚,最广泛的犹太司法自治也以古老的法则为基础,其中包括阿尔丰沙六世古老的卡斯蒂利亚法典。在13—14世纪,甚至在15世纪,有时候由拉比进行死刑判决。不过,他们往往遵循的是基督教法庭所采用的诉讼程序的原则,而不是严格的《塔木德》原则。从13世纪末期起,在基督教西班牙犹太人的司法自治、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的司法自治受到限制,在14—15世纪这些限制进一步加强。在卡斯蒂利亚,国王胡安一世于1380年中止了犹太法庭对刑事案件的审理,1412年胡安二世废除了犹太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在一段时期内这项法令显然未能实行,但是1476年费迪南和伊萨伯拉恢复了这项法令,并把它推行到整个西班牙。

在波兰和立陶宛犹太社区享有很大的司法自治权。1551年西吉斯孟德二世甚至向他任命的主拉比提供权利,可以判处不受犹太司法自治管辖的任何一个犹太人死刑。四省会议的法庭和各个犹太社区的法庭作出并执行判决,但是死刑作为惩罚措施,在文献中很少提到。

东波兰归并俄罗斯后,叶卡捷琳娜二世在1772年发布的文告中指出,犹太法庭和审讯将在它们现有的地点继续存在。但是,1786年犹太司法自治即被取消。1804年的《犹太法》确认了这种取消,犹太法庭只被承认为仲裁法庭。这反映了从哈斯卡拉运动开始在欧洲出现的总趋势,哈斯卡拉运动反对犹太司法自治。而实际上,在俄罗斯和其他许多国家犹太社区极力捍卫司法自治,并在大部分情况下阻止犹太人诉诸非犹太法庭。在俄罗斯新乌什察案件中,拉比于1836年判处了两个告密者死刑,这表明犹太人坚持司法自治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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