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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

来源:犹太人与犹太教 时间:2017-03-19 14:48:01

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

世界犹太人组织。1897年8月29日,在瑞士巴塞尔召开的第一届犹太复国主义者代表大会宣布成立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作为推动犹太复国主义运动向前发展的一个政治组织。凡是赞成犹太复国主义纲领,交纳舍客勒(会费)的犹太人,都可以入会。

1897年以前,一些以在故土以色列复兴犹太民族为宗旨的犹太人组织就已经出现,如锡安热爱运动等。然而,直到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成立,世界犹太人才第一次有了统一的政治领导,犹太复国主义运动才真正有可能发展成为一场在世界范围内展开的,有组织、有领导、有纲领、有目标的大规模群众运动。为了推动犹太复国主义事业向前发展,保证政治、移民和教育活动的开展,协会先后设立了一系列机构。赫茨尔担任协会主席期间(1897—1904)设立的办事机构有:行动委员会,机关报《世界》周刊,犹太复国主义运动的金库——犹太殖民托拉斯,以及用于购置土地,开发农业和造林,并把巴勒斯坦土地变成犹太人的不可转让公共财产的犹太国民基金会。

赫茨尔逝世以前,协会的主要目标是为了从奥斯曼统治者那里获得一项特许,以便合法地、按照地区有组织地向巴勒斯坦迁移犹太人,然而,这一特许始终未能获得。1903年召开的第六届犹太复国主义者代表大会因“乌干达计划”使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出现了分裂。当1905年召开的第七届犹太复国主义者代表大会宣布永远拒绝在故土以色列以外任何领土成立犹太人家园提案时,领土主义者从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退出,成立了自己的组织:犹太领土主义者协会。

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的发展壮大从收集到的舍客勒(按规定每个会员交纳一舍客勒)的数量可以得到最好的反映。1907年第八届犹太复国主义者代表大会收到舍客勒164333份;1913年,第十一届犹太复国主义者代表大会收到的数量为217231份;1921年,第十二届大会共收到855590份;1939年,第二十一届大会上舍客勒的数量已超过100万份;1946年,第二十二届大会收到2159840份;实际支持这一协会的人数要大得多。

1904年以前,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总部设在维也纳。1905—1911年,总部移至赫茨尔继承人大卫·沃尔夫森住地科隆。1911—1920年,当奥特·瓦尔堡就任协会主席时,总部搬到了柏林。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伦敦是协会的实际活动中心。1915年为了协调交战国中的犹太人活动,曾在中立国丹麦首都设立了联络处。1920年魏兹曼当选为协会主席后,总部迁至伦敦。1936年,协会总部开始迁往耶路撒冷。从此,耶路撒冷一直是总部所在地。

第一届犹太复国主义者代表大会没有为协会制定章程,只是对为数不多几条组织法作了一些粗略的规定。第一部完整的协会章程是第三届犹太复国主义者代表大会制定的。1901年举行的第五届代表大会和1911年举行的第十届代表大会对协会章程做过一些修正。1921年召开的第十二届代表大会根据变化了的形势对协会章程作了较大的修改。以后的历次代表大会都对章程进行了部分修改。1960年,第二十五届代表大会为协会制定了一部全新的章程,彻底改变了协会的组织结构,扩大了对成员的接纳范围。1968年召开的第二十七届大会通过了重建法,对大会的选举和参加人员作出了新的规定。

组织法 在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内部出现不同派别以前,它的成员一直是以地区为单位组织起来的。根据早期的协会章程,所有成员一律按各自代表的地区组织在一起,建立地方机构,并负责处理各所在国的有关活动。当不同观点的派别出现后,双重组织关系成为协会组织机构的特点。根据1921年通过的协会章程,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由纵横两条组织系统组成。各地全国性组织是纵向系统,它不分观点,把该地区的所有犹太复国主义者都包括在内。按不同政治倾向和观点形成的组织是协会的横向系统,协会章程规定,有不同观点的成员可以组成独立组织联盟,并可按地区设立各自的分支机构。

在协会成立早期,独立机构只是协会中的少数派。例如,在1921年召开的第十二届代表大会上,以地区为单位的代表团有376个,而以不同观点组成的独立代表团数只有136个。然而,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夕,上述现象开始发生根本性变化,在第二十一届代表大会上,以地区为单位的代表团数降为171个,而以不同观点组成的独立代表团数却上升为386个。此外,越来越多的代表开始重视思想意识,并逐步加入不同的横向系统。这一变化还使得许多独立代表团分裂成两派,称为A派和B派。由于地区代表团和独立代表团之间存有分歧,一些国家的犹太复国主义运动组成了没有共同纲领的不同党派,造成运动的分裂。面对这一分化局面,有好几届代表大会宣布每个国家都必须成立统一的犹太复国主义者联盟,把该地区所有的个人成员和党派、团体都包括在内。

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的组织机构根据1960年通过的新章程进行了重大调整。正式名称改为世界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但在大多数场合仍称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收取舍客勒仍作为协会成员的象征和表决卡,但协会已不再设个人会员资格,只设团体会员,全世界的犹太人组织都可以以团体资格申请加入。1960年的新章程还实行了影响深远的非集权化改革,规定协会只是犹太复国主义成员以及犹太复国主义运动授权组成的一个代表机关。各成员的内部事务、组成形式和办事程序一概由该团体自行决定。新会员的加入由总务委员会批准,但必须符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新章程的条款之一是规定协会总部机关“必须对所有成员的要求一视同仁,以及办事公正”这一基本原则。

管理机构 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的内部结构与一个主权国家的结构相仿:交纳舍客勒的人如同选举出席代表大会代表的公民,总务委员会如同议会,执行委员会如同国家的政府机构,而代表大会的法官团和协会的律师团则相当于国家的司法系统。另一方面,协会又在两个重要方面不同于国家政权,第一,它是一个国际组织机构,不受疆界的限制,第二,它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不具有任何强制执行其决议的手段。

犹太复国主义者代表大会 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它的代表大会。大会负责立法,接受和审议协会有关机构提出的报告,决定财务政策,选举和决定协会主席、执行委员会、总务委员会、代表大会法官团、律师团和审计员的人选。第二十六届代表大会以前,代表大会的代表一直由舍客勒交纳者选举产生,选举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对侯选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方式。第二十七届代表大会的代表没有经选举产生,而是根据“六日战争”后形势,以特殊规则协商产生,代表人数是和各地区的配额与前一次代表大会相等。第二十七届代表大会还决定未来的大会代表将不采用统一的选举法选举产生,而是由各代表团根据所在国的情况,以民主原则自行决定产生方式。第二十四届代表大会以前,代表的名额一直根据一国会员数的多寡分配。根据1960年通过的新章程,代表团的规模由协会特别委员会根据一国的犹太人的人数。该国的政治形势以及该国的犹太复国主义运动所从事的活动这三方面因素考虑决定。

在赫茨尔时代,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1902年例外)。以后改为每两年召开一次(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例外),1939年后改为不定期。1960年的新章程规定每4年举行一次。

总务委员会 在赫茨尔时代,它的名称为行动委员会。犹太复国主义者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它不仅行使大会的立法权,而且行使对所有与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以及它的各项机关有关的问题进行审议和做出最终决定的权利。1925年,总务委员会中拥有表决权的成员只有25人,到了1968年,这一数字已增至110人。根据章程规定,总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鉴于3月31日是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的财政年的截止日期,会议的召开日期不得迟于每年的3月。在不举行代表大会的年份,须优先考虑的议题之一是决定协会的预算方案。它既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通过常设的预算财政委员会决定。通常的做法是代表大会和总务委员会共同制定预算方案总则,然后由常设的预算财政委员会根据执行委员会的提议,决定细则。现在,总务委员会根据代表大会授予的权限,不仅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立法权,而且行使对各提案的裁决权和根据司法程序决定采取何种实际行动的决定权,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1960年的新章程就是由总务委员会,而不是由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总务委员会成员的组成比例与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比例完全一致,每个代表团都有相应的席位,名额按5∶1比例分配。总务委员会中,除了有表决权的委员外,还包括一些按协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的咨询委员,这些人可以在总务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1939年至1946年间,总务委员会因第二次世界大战无法召开全体会议,它的职权暂时由31名在耶路撒冷组成的核心总务委员会代为行使。由协会主席和18名总务委员会委员组成的总务委员会主席团负责召开会议,对内政外交作出相应决定,任命有关机构人选。

执行委员会 根据1960年协会章程,执行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协会中负责贯彻执行代表大会和总务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决定的职能部门。它的办公机构设在耶路撒冷,但可以根据需要在海外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分支机构。1948年以前,曾在伦敦设有一个分支机构。该机构在以色列国成立后撤销,然而,在美国纽约设立的分支却一直保留至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每年要数次返回耶路撒冷,出席有关会议或参加重大政策的制定。日常事务则由在耶路撒冷的执行委员会在每周例会上处理,执行委员会下设若干个部,每个部的部长由执委会委员担任,各部负责有关决定的具体实施。1972年设立的部包括:移民吸收部、青年阿利亚部、青年先锋队部、安置部、组织部、情报部、对外关系部、教育文化部、海外托拉教育文化部、财政部和行政管理部。历史上,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中没有任何一个其他部门的增长规模超过执行委员会。最初,执行委员会被称为小行动委员会,由5人组成。赫茨尔死后增至7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召开的首次代表大会上,扩大到15人。1951年召开的第二十三届代表大会任命了一个由19名成员和两名候补成员组成的执行委员会。1966年扩大到26名正式成员(一名代表妇女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的委员无表决权)和一名候补成员。1968年举行的第二十七届代表大会抑制了这种扩大趋势,将成员减至14人。

主席 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主席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协会的首脑和最高负责人。作为执行委员会当然主任,他拥有执行委员会委员所拥有的一切权利。主席的实际声誉和权威不仅仅来自他的行政地位,更多地是来自他个人的品行和贡献。1946年举行的第二十二届代表大会没有选举协会主席,执行委员会主任一职由戈尔德曼和洛克共同担任。1956年,戈尔德曼当选为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主席,并一直担任到1968年的第二十七届代表大会召开。在那次大会上主席职务暂时空缺,但选出了执行委员会的主持人。

司法机构 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的司法机构由大会法官团和律师团组成。根据1960年章程,大会法官团行使前大会法院和名誉法院的职能。法官团最多只能由25名法官组成,包括法官团主任和5名副主任。大会法官团负责对章程的解释;审议中央机构的决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仲裁中央一个机构与另一机构之间的争执,或中央机构与代表个人之间的争执(财政争执除外),处理对大会或总务委员会会议延期召开决定的不同意见,确认大会各项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审理领土司法机构的上诉,以及因对代表名额分配和大会选举制度不满而提出的上诉,处理违反协会章程的指控,或使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利益和名誉受到损害的指责。律师团的任务是负责为协会的利益辩护和为中央机关提供法律咨询。

审计员 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的审计员及其办公室与以色列政府审计员具有相似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职能是审查协会及其所属机构的一切财政和经济活动。

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与犹太代办处的关系 巴勒斯坦犹太代办处系根据1922年国际联盟颁布对巴勒斯坦实行委任统治决定有关条款而设立。托管委任状的第四款规定:建立一个代表犹太人民的犹太代办处,在经济、社会以及对建立民族之家有影响的其他事务上充当英国行政当局的顾问和合作者,协助并参与国家的发展事业。英国托管当局一直把犹太代办处与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看成一个机构,事实上,在1929年以前,它与协会一直是一个机构两个名称。然而,在1929年召开的第十六届代表大会上,根据魏兹曼的提议,犹太代办处代表范围得到了扩大,其地位也随之发生了变化。魏兹曼的提案认为:为了履行委任状所规定犹太代办处的职能,并根据平等对待犹太复国主义者和非犹太复国主义者(即那些支持建立犹太民族之家,却不愿意接受犹太复国主义政治观点的犹太人和犹太人团体)的原则,有必要扩大犹太代办处代表的范围。随后,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与犹太代办处便成了两个不同的机构,但它们的负责人仍为同一个人。当犹太代办处执委会中最后一个“非犹太复国主义者”成员于1947年辞职后,犹太代办处执委会和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的执委会成员再次完全一致。这种两个机构一套班子的现象一直持续到1971年,并在以色列政治地位法中得到了确认和重申。因此,在这一期间,这两个机构的差异主要是它们的名称。不过,在问题处理上,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主要负责处理海外犹太人活动和作用,而犹太代办处主要在以色列国内从事工作。

“六日战争”后,许多先前不与以色列国发生关系的犹太人,开始以前所未有的热情把自己与以色列国联系起来。要求扩大犹太代办处并将其与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分离的主张再次被提出。1968年召开的第二十七届代表大会,授权执行委员会就此事与为以色列筹款机构进行谈判。一年以后,总务委员会批准扩大原则。1970年8月,“重建犹太代办处协议”草签,1971年6月21日协议正式签署生效。此后,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与犹太代办处再次分成两个独立的机构,不过,基本格局与1929年的情形相仿。犹太代办处执行委员会委员的50%来自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协会执委会的主席同时也是犹太代办处执委会主席。此外,两个机构的司库和审计员都由同一人担任。协议还对两个机构的职能进行了划分,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继续作为犹太复国主义运动的机构,为实现犹太复国主义各项事业和理想而奋斗,主要活动场所为海外,与犹太复国主义各种组织发生联系,进行情报收集,支持青年先锋队运动,鼓励和动员犹太人移居以色列,以及负责犹太国民基金会的各项活动;犹太代办处则主要与以色列政府一道从事以色列国内各项工作。

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与以色列国的关系 1948年5月,以色列国宣告成立前,协会的总务委员会决定在以色列临时政府成立以后,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执委会的职能主要为移民、移民安置以及与此有关的青年阿利亚运动、犹太复国主义情报、海外的组织、宣传、文化、教育、青年先锋队运动、耶路撒冷的发展,以及犹太国民基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这一职能分离原则在1948年8—9月举行的总务委员会议和1951年召开的第二十三届代表大会得到了确认。根据这一原则,一些先前由协会行使的职能在政府成立后交由政府行使,另一些则由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和犹太代办处共同负责。以色列的法律为以色列国与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犹太代办处之间的关系奠定了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根据1952年通过的“关于世界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犹太代办处地位”的法律,以色列国承认世界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为权力机构,有权继续在以色列国从事国家的发展和建设活动、吸收海外移民工作,以及协调与以色列所有犹太人机构和组织在上述领域的活动。有关细节规定,该法律在第七款作了具体说明。1954年由双方签署的一份协议对此规定进行了确认。随后,成立了一个由双方派同等代表组成特别委员会,协调相互间的工作。“六日战争”后,一项要求以色列政府更多地担负起移民吸收工作的提案被提了出来,并在海内外犹太人中进行了广范的讨论。1968年6月,以色列政府决定设立一个特别部以负责对移民的吸收工作。尽管如此,吸收移民工作的许多方面仍由犹太复国主义者协会—犹太代办处的执行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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