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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来源:犹太人与犹太教 时间:2017-03-09 14:56:02

《申命记》

《希伯来圣经》《托拉》的最后一卷。本书以开头的两个词语“这些话”为卷名。希腊文《七十子译本》本卷的名称为“deuteronomion”,意为“第二律法”。

《申命记》是以色列民到达摩押平原后,摩西在约旦河东岸向以色列民所发布的三次讲话。主要的内容是第二次讲话,占全卷34章中的24章。

《申命记》的文字体裁与风格,大大不同于《五经》的前面4卷。全书的主要内容是摩西对以色列民的三篇讲话,对众民宣讲应遵行耶和华的律法。有劝勉,也有告诚;有回顾,也有瞻望。全书内容主要部分犹如一集“摩西语录”。《五经》中的律法部分在《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中记载的格式,都是耶和华“晓谕”摩西,由摩西再传给亚伦或众百姓。如“耶和华对摩西说,你要向以色列人这样说……”;“耶和华对摩西说,你晓谕亚伦和他的儿子并对众人说,耶和华所吩咐的乃是这样……”。这种格式是“耶和华—摩西—众百姓”的三级传达格式。《申命记》宣布律法完全改变了这种固定的格式,代之以摩西直接宣布律法给百姓,如,“你们……要遵行的律例、典章乃是这样……”等。律法规定关于设立逃城条例,《民数记》第35章第9—11节是这样记的:“耶和华晓谕摩西说,你吩咐以色列人说,你们过约但河,进了迦南地,就要分出几座城,为你们作逃城,使误杀人可以逃到那里。”同是这个设立逃城的规定,在《申命记》第19章第1—3节就变成了摩西直接的吩咐:“耶和华你的上帝将列国之民剪除的时候……你要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为业的地上,分定三座城……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去。”

此外,《申命记》中也出现一些前4卷所不曾见的词汇和短语。如“律例”、“典章”、“以色列人哪,你要听”、“日子得以长久”等。在《申命记》中,凡“耶典”、“祭典”出现“西乃山”之处,都改称“何烈山”。《甲命记》对于在祭坛供职的祭司每称为“祭司利未人”,但在“祭典”律法中祭司与利未人有明确的界限,祭司职分只限亚伦的子孙,并不笼统称“祭司利未人”。《申命记》还特别强调废除地方的祭坛,献祭必须集中到一个耶和华所选的地方举行,即规定一切的献祭“都奉到耶和华你的上帝所选择要立为他名的居所”。以上都是《申命记》不同于《五经》前4卷所具有的特点。

《申命记》还在分国时期南国犹大王约西亚于公元前621年所发动的宗教革新运动中起了重要的作用。据《列王纪下》第22、23章记载,犹大王约西亚在位第18年(公元前621年),在进行修理耶路撒冷圣殿的过程中,从圣殿中发现了一部律法书(也称为“约书”),大祭司希勒家交给王的书记沙番,沙番就把律法书读给约西亚王听,王听后大为震惊,说我们“没有遵着书上所吩咐我们的去行,耶和华就向我们发烈怒”。于是,约西亚王根据这部律法书的记载,发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宗教革新运动,从上到下,大力清除一切异教偶像、邱坛和异教的仪礼陋习。约西亚王所发动的这场宗教革新所依据的律法书被认为是现在《申命记》核心部分的一个单行本。律法书也称为“约书”,篇幅不是很长,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分别在王面前和众百姓、诸长老之前读完两遍。所以,这“约书”不可能是全卷的《申命记》。至于被认为“约书”是《申命记》的核心部分,有力的佐证是根据《列王纪下》第23章所记,约西亚王当年所进行革新宗教的所有项目,都符合《申命记》这一部分所记载的内容。他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在《申命记》里都可以找到相应的规定。例如:禁止拜日、月、星辰和天上万象;禁止偶像崇拜;规定集中献祭、废除地方邱坛;禁绝交鬼行巫术与废除家中神像;关于地方邱坛祭司待遇的规例等等。约西亚王这场雷厉风行的宗教革新运动,早在希西家王(公元前720—前692)时代就曾部分进行过。希西家王死后,玛拿西王(公元前692—前638)又全盘推翻,甚至迫害正直的先知。也可能就在玛拿西迫害时期,这部律法书(即“约书”)被隐藏起来,过了一、二十年时间,到了约西亚王修理圣殿时才又被发现出来。这部律法书的成书不能早于公元前8世纪先知阿摩司、何西阿的时代(约公元前760—前735)。因为他们并不要求废除地方圣所,如《申命记》中所规定的,要集中到一个地方献祭。《申命记》的规定代表了更晚期的发展,它的成书应在公元前635—前621年之间,更早些可推到公元前700年,即希西家王在位的年间。

《申命记》的核心部分为第12—26章,可称为《申命记》律法集,集中记录《申命记》的律法。此部律法书的起始句为:“你们……要谨守遵行的律例典章乃是这些……”其结束句为:“耶和华你的上帝今日吩咐你行这些律例典章,所以你要尽心尽性谨守遵行”。这样,第12—26章成为《申命记》中一个可以独立的主要部分。被称为“摩西律法”的条款分布在律法书五卷里面,主要在《出埃及记》的第二、第三部分(《出埃及记》第19—40章)和《利未记》、《民数记》第27—36章的一些部分和《申命记》中。举凡突出的律法条文每二次至三次出现于上述不同的律法书卷里。例如“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条例出现三次,即《出埃及记》第21章第24节、《利未记》第24章20节和《申命记》第19章第21节。这种相同律法或类同律法条款在律法书中出现二至三次的现象,说明律法书中包含有代表不同时期、不同特点的三部律法,可称为《出埃及记》律法(耶神典)、《申命记》律法(申典)和《利未记》律法(祭典)。三部律法记载的异同说明了不同时期律法的发展过程。如以三部律法中都有记载的奴隶条款进行比较:《出埃及记》的条款是:人若买希伯来人作奴隶,期限规定为6年,第7年应给予自由,可白白的出去。奴仆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奴仆如爱他的主人,不愿意自由出去,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着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但男仆与女婢不同,女婢不可象男仆那样出去。《申命记》中关于奴隶的规定与上述基本相同,但有若干差异:对于买希伯来人作奴仆,期限仍为6年,到第7年就要任他自由出去。所不同的是,他自由的时候,不是“自由的出去”,而是“任他自由的时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要从你羊群,禾场,酒榨之中多多的给他”。并且还规定男仆、女婢应一视同仁:“你待婢女也要这样,你任她自由的时候,不可以为难事。”这说明《申命记》关于奴隶的条款更加宽宏与仁慈。至于不愿意离开主人的,要在门上用锥子行穿耳的手续,但没有规定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作公证(参见《申命记》第15章第16—17节,《出埃及记》第21章第5—6节)。《利未记》的律法属于第三部律法,代表更晚代的发展。《利未记》第25章第39—55节关于奴隶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不可把希伯来人买来作奴隶,只能当作雇工,“不可叫他象奴仆服事你,他要在你那里象雇工人和寄居的一样,到了禧年,他和他的儿女要离开你,一同出去归回本家,到他祖宗的地业那里去。”同时《利未记》的律法还规定,如果要买奴隶,“可以从你周围的国中买,并且那居住在你们中间的外人和他们的家属……也可以从其中买人”。

先知耶利米工作的年代,正值公元前6世纪南国犹大濒临灭亡的时代,其时社会上所实行的是《出埃及记》与《申命记》所规定的律法,即可以拥有希伯来本族人的奴隶。所以当巴比伦的军队围攻耶路撒冷时犹大王与众民立约,宣告释放奴隶,让希伯来人的奴仆和婢女自由出去。虽然由于这一宣告,一度释放了男女奴仆,但后来有人反悔,又强迫他(她)们继续为奴。尽管如此,这一事件证明耶利米时代还没有实行《利未记》律法关于不准将希伯来人弟兄买为奴隶的规定,因为耶利米时代,“祭典”律法还未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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