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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拉比院

来源:犹太人与犹太教 时间:2017-03-25 12:36:01

最高拉比院

某个国家或地区中,在涉及宗教设施、司法诉讼和行政管理问题上被授予最高权威的犹太宗教机构。它通常由具有拉比称号的人士组成,受《哈拉卡》法典权威的精神领袖——最高拉比或者若干最高拉比领导。由于有关历史资料的匮乏,无法准确确定这种机构出现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追踪它的发展历程。现在知道的是,加昂时期(7—11世纪)巴比伦的蓬贝迪塔耶希瓦授予一些最有权威的拉比法庭首领以主拉比的称号。然而某些学者则认为,最高拉比院的出现与犹太宗教和学术思想中心向欧洲的转移密切相联。他们得出结论说,最高拉比院的欧洲起源说毋庸置疑。印证了这种见解的有这样一种事实:中世纪西班牙曾有拉比法庭,其成员差不多总是由地方社区选举的,而领导法庭的拉比则由国王任命。由世俗政权任命的人士,往往履行最高拉比的职能,这种人士在哈拉卡领域中的权威性不容置疑。例如,1257年阿拉贡的詹姆士一世任命自己的犹太秘书为阿拉贡王国犹太人的最高法官。在纳瓦拉1391—1401年国王的御医履行“王国犹太人最高拉比”的职责。在法国,1297年首次提到作为国王和犹太人之间中介人的犹太“总监”。12—13世纪,英国有犹太长老的职务,其作用主要具有财务性。在西西里,为了处理犹太社区成员的民事和刑事案件,阿拉贡统治者于1396年任命了犹太最高法官,犹太人称他为dienchelele。13—15世纪,葡萄牙犹太人的首领为最高拉比。在普罗旺斯,14世纪设有犹太民事和刑事法官的职位,该法官也担任最高拉比的职务。不过无疑的是,几乎各地最高拉比的职位由具有深邃的《哈拉卡》知识和在犹太社区中享有很高权威的人士担任。在西班牙最高拉比职位被视为国家高级职位,这一称号最杰出的承担者是著名哲学家和国务活动家哈斯戴·克雷斯卡斯。在卡斯蒂利亚,履行最高拉比职务的是整个卡斯蒂利亚犹太人的领袖和法官,他具有很高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3世纪德国国王任命《哈拉卡》领域中的著名权威罗滕堡的梅厄·巴鲁赫为最高拉比。在波兰和立陶宛,国王起先把任命地区拉比的权限留给了自己,但是后来,独立选举最高拉比的权利被归入犹太人广泛的自治权中。

1453年土耳其人占领君士坦丁堡后,奥斯曼帝国苏丹设立了哈哈姆—巴什的职位,哈哈姆—巴什有权审判居住在帝国领土上的犹太人,有权任命地方拉比和收税。奥斯曼帝国最后一位哈哈姆—巴什——哈依姆·纳胡姆于1909年担任此职。

拿破仑一世在法国推行的犹太社区管理改革,设立了最高拉比的职位。从18世纪下半叶起,英国伦敦犹太大会堂的拉比未获官方承认,而从1845年起官方承认他是全国犹太联合会的最高拉比。德国没有最高拉比院。1933年最大的改革派拉比之一的列奥·贝克成为德国犹太人国家代表团的代表,但这个世俗机构没有最高拉比院的任何职能,欧美其他许多国家中也没有最高拉比院。

以色列最高拉比院的首领是两位最高拉比:塞法迪拉比和阿什肯纳兹拉比。塞法迪最高拉比的职位由奥斯曼帝国政权于1842年从法律上加以确定。直到本世纪20年代,他由塞法迪地方社区的首领们推选,既具有土耳其封号哈哈姆—巴什,又具有从17世纪开始存在的荣誉称号“锡安一号”。奥斯曼帝国政府承认他是巴勒斯坦犹太社区在同政府的相互关系中的代表,以及该社区所有精神事务和宗教事务的最高权威。阿希肯纳兹最高拉比没有得到土耳其政府的正式承认,但是对于他的社区成员来说,他是哈拉卡问题和社区管理方面的最高权威。

1921年根据英国托管当局的倡议,巴勒斯坦成立了最高拉比院,它的正式名称是“巴勒斯坦最高拉比委员会”。最高拉比院的首领应该是两位最高拉比:阿什肯纳兹拉比和塞法迪拉比,他们是拉比院的共同主席。两位拉比不是由自己的社区推选的,也不仅仅在自己社区范围内发挥作用,他们是全国所有犹太人的宗教代表,共同履行所承担的职责。以色列国建立后,议会所通过的有关法律没有给最高拉比的选举和最高拉比院的职能带来实质性的变化。象过去一样,最高拉比院是各个拉比法庭所辖一切案件的最高上诉机构,也就是说,它是涉及以色列犹太人一切个人问题——结婚和离婚、供养妻子和孩子等的最高上诉机构(根据双方同意,这些拉比法庭也有全权解决收养、继承和监护问题)。在以色列任命拉比职务,须要由最高拉比院和宗教事务部共同确认。

最高拉比委员会和最高拉比的选举往往伴随着各个国家机构和社区机构之间长久的、有时是持续数年的争论。近年来屡次提出废除最高拉比院中的两头政治制,而由一位最高拉比替代两位最高拉比的问题。巴勒斯坦托管区和以色列最高拉比的职位由一系列杰出的宗教权威担任,其中有A·库克、温退尔曼、赫尔佐克、戈林(以上为阿什肯纳兹最高拉比)、乌齐埃尔、尼西姆和约瑟夫(以上为塞法迪最高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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