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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标

来源:海军百科 时间:2017-06-08 12: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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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标

用以提供舰船定位、导航,指示碍航物,表示警告和作其他专门用途而设置的人工标志。助航标志的简称。通常设置在通航水域及其附近的水上或陆上,标示航道、锚地、浅滩、碍航物等,或作为定位、转向及测速、较正罗经等标志,航标也用以传递信号,标示水深,预告风情,指引狭窄水道交通和标示定线通航制等。永久性航标的位置、特征、灯质、信号等都刊入各国出版的《航标表》和海图上。是具有国际性质的助航设施。

沿革 航标是随着航海事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在天然标志如山峰、岛屿、海岬等逐渐不能满足舰船航行的需要的情况下形成与发展起来的。最早的航标是灯塔,起源于古埃及的信号烽火。约建于公元前280年,埃及亚历山大港外的法罗斯岛灯塔,高达83米,日夜燃烧木材,以火焰和烟柱作为助航的标志。到1784年出现无烟油灯的灯塔;1823年出现透镜灯塔;1858年电力灯塔问世;19世纪后灯塔的数量大增,1900年全世界有灯塔9400多座,到1984年初包括其他发光航标总共已超过55000多座。1732年英国在泰晤士河口诺雷浅滩设置第一艘灯船。在航标中数量最多的是浮标。近百年来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很混乱,给航海人员带来很大不便,甚至造成航行事故。1889年第一次国际海事会议在华盛顿召开,通过第一个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当时有的国家同意用黑色罐形浮标来标志航道的左侧,用红色锥形浮标来标示航道的右侧。但是当灯光引用到航标以后,某些欧洲国家却在黑色左侧上设了红灯,以与标志海港进口左侧的红灯一致。与此同时,全部北美国家则将红灯设于右侧标之上,这样浮标系统又出现了混乱。到1936年当时国际同盟召开的日内瓦会议上,曾试图建立国际间统一的浮标系统。其原则是将红色浮标应用于左侧标,将黑色浮标应用于右侧标。由于各种政治的经济的原因,日内瓦会议确定的浮标系统并未被各国统一采用。直到1965年国际航标协会(IALA)通过协商,把世界上原有的30多种不同的海上浮标制度归纳为A系统和B系统两种:A系统为侧面标志(面向港口红在左)和方位标志相结合的系统;B系统为侧面标志(面向港口红在右)系统。于1980年11月在日本东京举行第10届国际航标会议时召开了有50个国家参加的水上浮标制度特别会议,本着求同存异和取长补短的原则,在A和B两系统基础上,经过商讨并同意了采用新的综合制度的规定。确定了浮标制度区域的界限划分,并以附图加以说明。统一的浮标制度包括5种类型的标志,即侧面标志、方位标志、孤立危险物标志、安全水域标志和专用标志。其中除了侧面标志分为A区域和B区域外,其他各类标志的内容和特征都是完全一致的。所谓A区域和B区域的区别,就在于侧面标志中A区域是左红右绿,而B区域是左绿右红。A、B区域的划分。大致与执行原A系统、B系统的国家和地区的划分相同。欧洲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非洲国家、海湾地区和亚洲一些国家采用A区域。美洲国家、日本、韩国和菲律宾采用B区域。1981年5月,中国正式通知国际航标协会,中国按国际航标协会水上浮标制度A区域改革中国的浮标系统,并于1984年颁布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标准,已于1985年1月起付诸实施。(见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世界各国都不断采用现代技术改进航标设备,逐步淘汰以石油、乙炔为能源的发光器;使用太阳能电池、波浪和风力发电设备等能源,以及用无线电遥控监视方式代替人工看守等。

分类 航标按设置的地点,分为沿海航标和内河航标;按其显示的物理特性,分为目视航标、音响航标和无线电航标。

目视航标 设置在陆上、水上能使航海人员通过直接观测迅速辨明水域,定位导航,是使用最多最方便的航标。亦称视觉航标。有陆上航标和水上航标之分。陆上航标设置在岛屿、礁石、海岸等陆地上,其建筑形状及涂色无统一规定。包括有灯塔、灯桩、立标及各种导标。灯塔一般都设置在显著的海岸、岬角、重要航道附近的岛屿上,以及港湾入口处的塔型发光固定航标(见灯塔)。灯桩是一种柱形或架形结构的建筑物,其顶部装有发光灯,灯光强度不及灯塔,一般无人看守,通常设在航道附近的岛岸、孤立的礁石以及港口防波堤上。立标是普通的标杆(铁质或木质),顶端有球形或三角形等标志,标身为杆形、柱形或桁架形的固定航标。立标一般设置在浅水区或水中礁石上,用以指示沙嘴尽头、浅滩及险礁的两端。有的立标还设有雷达反射器等识别标志,新型立标装有微光或激光发射装置,其作用距离较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标可以组成叠标。叠标是由前后两个或三个立标组成,经过精确测量定点建立,最易观测,在其作用距离内只要看到两标重叠,舰船就是正好位于叠标线上。叠标用于引导舰船进出港口、进入锚地、通过狭窄水道和转向、避险、测定舰船运动性能、校正罗经等。水上航标是浮在水面上,并用锚、链牢固地系留在预定海床上的航标。水上航标除灯船及大型助航浮标外,其外部涂色、顶标、灯质等均有统一规定。包括有灯船、浮标。灯船是作为航标使用的专用船舶,装有发光装置,作用与灯塔相同(见灯船)。浮标是设置在水面上的一种锚碇浮动助航标志,用以表示航道、浅滩、碍航物等(见浮标)。

音响航标 能发出规定响声的助航标志,用以引导舰船航行。它能在雾、雪等能见度不良的天气中向附近舰船表示有碍航物或危险。包括有雾钟、雾锣、雾哨、雾角、雾笛、雾炮、水下振荡器和莫尔斯雾号等。雾钟,是最古老、最简单的音响装置,通常装在礁石或浅滩附近的灯浮上或无人看守的灯船上,借波浪起伏摇摆,自动打钟发声。一般有效距离约1~2海里。雾锣,用在有人看守的灯船或灯塔上,遇有下雾或大雪天气,闻舰船发放雾号时起,每隔一定时间鸣锣,有效距离约2海里。雾哨,装在浮标上的发声装置,利用波浪的起伏,吸进和压缩空气,经气哨泄出而发声。有效距离可达4海里。雾角,一般安装在靠近港口的岸边或有发电设备的灯塔上,发声原理和普通电喇叭相似。能清晰地发送信号编码,供舰船收听和识别,有效距离约3~5海里。雾笛,多装在灯船或灯塔上,利用压缩空气经发声器而发声。有效距离可达3~10海里。雾炮,燃点火药或乙炔气与空气混合气体而爆炸发声的助航设备,有效距离约2~4海里,距离较近时可看到明亮的闪光。水下振荡器,安装在灯塔、灯船或浮标的水下部分的水中音响装置,能发出规定的响声用以助航。莫尔斯雾号,用英文字母或数字的莫尔斯符号组成的音响雾号。

无线电航标 利用无线电波传播特性向水面舰船和水下潜艇提供定位导航信息的助航设施。包括:无线电指向标、雷达指向标、雷达应答标、雷达反射器、激光导标、微波导标、无线电声纳浮标和海洋观测浮标等。无线电指向标,供舰船测向的专用无线电发射台。亦称无线电信标。分为定向无线电指向标和全向无线电指向标两种。雷达指向标,一种连续发射信号的雷达信标。雷达接收机收到这种信号后,在荧光屏上显示一条径向的方位线,可供测向但不能用于测距。雷达应答标,一种可附设在助航标志上与导航雷达配合使用的雷达信标,具有无线电波的接收和发射功能的装置。它接收到舰用导航雷达脉冲询问信号时,能发回本标的特定编码应答信号,并在雷达荧光屏上显示本标的距离、方位和识别信息。不仅可增大雷达观测距离,且提高从多个回波背景中发现识别它的能力。雷达反射器,是反射能力很强并能向原发射方向反射雷达波的无源设备,安装在灯船或浮标上,可增大作用距离。激光导标,利用激光技术引导舰船沿直线航道航行的助航标志。岸上的激光发生器安装在直线航道中心线上,由分光镜和透镜产生左右两束激光,按各自的规律闪烁,交替发光,在水平方向上有部分相重叠,形成中心线与航道中心线重合的一个等亮度区。当舰船在航道上航行,会看到定光;如偏离中心线某一侧,则看到相应闪烁规律的闪光,以便修正航向回到航道上航行。微波导标,利用微波技术引导舰船沿直线航道航行的助航标志。岸上的微波发射机安装在直线航道的中心线上,向左右发射两个波束,如分别用莫尔斯信号B(-…)、V(…-)同时发射,当舰船位于航道中心线上,舰船上接收机同时收到B、V信号,听筒会发出连续不断的响声。若偏离航道的一侧时,只能收到B或V的一个信号,以便修正航向保持在航道中心线上航行。无线电声纳浮标,一种浮在水上,能发射和接收电磁波、声波的自动无线电技术装置。通常分为定向和全向浮标;也可分为被动式和主动式浮标。被动式声纳浮标只接收水下声波(潜艇噪声)。主动式可发射水下声波脉冲,然后接收潜艇反射回来的声信号。海洋观测浮标,用于系统地记录和传送海洋某一水域的水文气象数据和水文物理特性的专用助航标志。分为固定式的和漂浮式两种。此外,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蓬勃发展的无线电导航系统,如“罗兰”、“台卡”、“奥米伽”等。也是利用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测量地面的导航台发射的无线电波参数,如频率、振幅、传播时间或相位,求得舰船相对于导航台的几何参数,如角度、距离、距离差或距离和,从而建立舰位线,实现舰船定位和导航的助航设施。

海区航标制度是具有国际性质的,它直接影响海上舰船的航行安全。内河航标是舰船在内河航道安全航行的重要助航设施,国际上尚无统一的内河航标制度,由各国、地区自行制定并予以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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