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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科学研究制度

来源:海军百科 时间:2017-06-08 00:12:01

marine scientific research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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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科学研究制度

调整国家间以开发、利用海洋为目的而对海洋进行观测、了解和研究的相互关系的原则和规则。

随着社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国家注意并加强对海洋的科学研究。14世纪上半叶,中国著名的航海家郑和,曾七下西洋,经南海、印度洋、红海一带,远达非洲东部,对沿途海域进行海洋观察、调查工作,对南海和印度洋的认识,对航海和海洋科学研究,做出重大贡献。西方进入资本主义阶段以后,一些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航海贸易的需要,对近岸海域、海岸线等进行测绘调查和科学研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工业高度发展,科学技术水平飞速提高,许多国家大力进行海洋科学研究。西方国家,已把海洋科学研究作为控制海洋、获取海洋资源与军事情报的重要手段和工具,直接危害其他国家的利益,许多国家要求对海洋科学研究进行管制和控制,建立海洋科学研究的新制度。经过长期磋商,1982年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部分,对进行海洋科学研究一般原则、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制度及其他海域海洋科学研究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①专为和平目的。从事海洋科学研究的目的,应当是为了更好地认识海洋,合理地予以开发和利用,以便为人类谋福利。②符合公约规定的适当科学方法和工具。方法与手段是否适当,对海洋环境产生直接的影响,如是否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是否有利于海洋生态保持平衡等。③不应对海洋其他正当用途有不正当干扰。如不应对已确定的国际航道构成障碍,不得将有害物质引入海洋环境等。④应遵守按公约制定的一切有关规章,包括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章。⑤尊重各国的主权和管辖权。不得以海洋科学研究自由或任何其他理由为借口,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和管辖权。如:领海属于一国的主权管辖范围,沿海国有在其领海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力,他国在其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只有在沿海国明示同意,并在其规定的条件下,才可进行。非经沿海国同意,他国不得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如经同意,则其活动,不应对沿海国行使本公约的规定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所进行的活动有不当的干扰。⑥所有国家均有权在专属经济区范围以外的水体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按法律规定的利益和权益。⑦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不应构成对海洋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根据。如为了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在海洋环境中部署和使用任何种类的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不应对他们所在的海域的海洋地位有任何影响,这些设施或装备不具有岛屿的地位,没有自己的领海,其存在也不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界限的划定等。世界各国和各主管国际组织,对于他们自己从事的,或者为他们从事的海洋科学研究,应当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如果违反该公约,应承担责任,并应对这种措施所造成的损害提供补偿。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任何国际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其法律、法规。如违反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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