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8月12日由中国外交部长黄华和日本外务大臣园田直在北京签署。共五条。主要内容是:缔约双方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不在太平洋地区或其它地方谋求霸权,也反对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势力;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进一步发展两国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条约对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合作关系,对维护亚太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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