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区的土司制度始于元代。
元以前,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入贡者,友好相待,以示“羁縻”。
元明以后,封建王朝在不触动入贡民族社会制度的条件下,“随俗而治”,视入贡者辖区大小,或出于某种政治需要,赐予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千户、百户等土司封号,准予世袭所辖土地和人民。
一些较小的部落首领,在历史演变过程中,或归附于土司,或为土司兼并。
土司对归顺的部落首领或有功之臣,亦视辖区大小,赐予土地和农奴,分封分大、小头人,臣服于土司。
甘孜藏区境内清代共有120多个大小不等的土司。
他们中一些较大的土司,袭职时要由封建王朝认可。
比如清代的林葱安抚司(在邓柯),明代曾授予朵甘卫行都指挥便司指挥使封号。
“朵甘”为藏文译音。
宣德五年(1430年),明王朝曾给准备袭其父职的星吉儿监藏一张诰文,“分尔父老,特令尔替职为朵甘卫行都指挥使司指挥使,管属军民,安处边陲。
”准其袭职,土司受封后,对封建王朝称臣纳贡,以示臣服。
土司实际上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藏族聚居地区基层政权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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