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11-12世纪,庄园庄民至庄外耕种国衙公领地,纳本年贡于国衙,纳公事于庄园领主,因不在庄内耕种,称出作。久之,出作的公领地也变为庄地,出作成为庄园领主蚕食公领地的一种方法。故在《庄园整理令》中成为禁止对象。②江户初期,农民于所居村庄外,在他村有田地从事耕作,也称出作。出作年贡纳于他村,诸役负担与他村农民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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