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寺院的寺格制度。自古以来,佛教寺院有本寺(本山)与末寺之分。随着庄园制的发展,末寺具有本寺的庄园性质,每年向本寺交纳年贡。1615年(元和元年)江户幕府公布诸寺宗本法令,规定法式和寺院规式,使本末关系制度化。将全国的寺院组成以本山为核心、下设中本寺、小本寺、平院等多层的本末关系。本寺有任命末寺住职权、裁判权,形成宗教的中央集权统治。战后实施《宗教法人令》以来,末寺遂日趋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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