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令制下组成乡的户。令制规定50户为一里(乡)。乡户为行政上的最小单位,其规模10人左右至100人以上不等。而以20人左右者居多。除夫妇子女外,还包括表兄弟姐妹、甥侄、寄口、奴婢。乡户是反映当时家族的实际形态,还是单纯法制上的规定,学者意见不一。依遗存户籍可知,乡户之下有若干个单婚小家庭,称房户。乡房与房户的关系,尚有诸多问题需深入研究。平安初期乡户渐次解体,中期以后其实体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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