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0年明治政府设民法编纂局,以法国法学者巴桑纳为顾问,起草民法典。1890年公布财产、债权担保、证据、财产取得及人事等篇,定于1893年施行。但帝国大学法学士会反对,引起民法典论争,被迫推迟实施。1893年政府设法典调查会,以德意志民法为蓝本,对旧民法进行根本修改。1896年后相继公布总则、物权、债权、亲族、继承等篇,并从1898年起施行。此民法从法律上确认父家长家族制度。战后新宪法公布后,1948年根据尊重个人、男女平等原则,对亲族、继承篇进行全面修改,成为现行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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