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中复交前,两国民间渔业团体为解决黄海和东海的渔业问题而签订的协定。1955-1958、1963-1965、1965-1975年,日本日中渔业协议会与中国渔业协会,各自代表本国民间渔业团体,先后缔结三次渔业协定,其内容大体相同。协定根据平等互利与和平共处的原则,对两国渔业界在黄海、东海的一定海域的捕鱼问题作了合理安排;对维持渔船作业秩序、渔船因紧急事故寄泊和救助海难后处理办法以及交换渔业资料和交流技术等问题作了规定。协定虽然具有临时性和局限性,但体现了两国渔业界相互谅解和友好合作的愿望,对于促进两国关系的改善、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是有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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