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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决狱

来源:唐诗典故大全 时间:2017-03-24 16:54:01

于公决狱

【原文】:

《汉书》卷七十一《于定国传》:于定国字曼倩,东海郯人。其父于公为县狱吏,郡决曹,决狱平,罗文法者于公所决皆不恨。东海有孝妇,少寡,亡子,养姑甚谨,姑欲嫁,终不肯。姑谓邻人曰:“孝妇事我勤苦,哀其亡子守寡。我老,久累丁壮,奈何?”其后姑自经死,姑女告吏:“妇杀我母。”吏捕孝妇,孝妇辞不杀姑。吏验治,孝妇自诬服。具狱上府。于公以为此妇养姑十余年,以孝闻,必不杀也。太守不听,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狱,哭于府上,因辞疾去,太守竟论杀孝妇。郡中枯旱三年。后太守至,卜筮其故,于公曰:“孝妇不当死,前太守彊断之,咎党在是乎?”于是太守杀牛自祭孝妇冢,天立大雨,岁孰。定国学法于父,父死,后定国亦为狱吏,累迁至廷尉。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加审慎之心。朝廷称之曰:“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于定国为廷尉,民自以不冤。”

【提要】:

于定国之父当县狱吏时,有一孝妇被诬杀死婆婆,判成死罪,呈报到府。于公知是冤案,到府相争无效,抱案卷而哭,孝妇被杀。于公因此辞职。三年后新太守到任,于公前往辨白,得到昭雪。后定国亦为狱吏,官至廷尉,执法平允,民无冤案。

【词目】:

【东海孝妇】3805 白居易《效陶潜体诗十六首》:“东海杀孝妇,天旱逾年月”。

【于家决狱】3806 刘长卿《按覆后归睦州赠苗侍御》:“直氏偷金枉,于家决狱明”。

【于公恸哭】3807 王巨仁《愤怨诗》:“于公恸哭三年旱,邹衍含愁五月霜’。

【定国理冤】3808 白居易《代书一百韵寄微之》:“理冤多定国,切谏甚辛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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