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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崎杂税

来源:日本历史 时间:2017-05-15 16:03:01

日本长崎杂税

锁国时期长崎贸易中对海外商人和国内商人征收的各种税金的统称。主要有“口钱”、“悬物”、“常例置银”、“船别置银”等。日本对外贸易原不征税,1615年(元和元年)始征口钱规定买主将购货额十分之一左右的钱款付给宿主(为外商提供住处的长崎居民)。1641年(宽永十八年)又规定宿主只可得“口钱”三贯,余下充作宿町的收入。进而又规定三分之二归町所,成为长崎市的收入。1689年(元禄二年)唐人坊建成后,始向与清商人贸易的日本商人征收“悬物”重税。对清朝商人则从1715年(正德五年)起征收占贸易额约7%的“常例置银”、“船别置银”。还有针对外国商人兑换黄金白银征收的“间金”及名为“八朔礼物”、“盈物”的礼金。1672年(宽文十二年)起幕府不断对长崎所得杂税加以限制。责令上交一定数目的运上金。1699-1722年(元禄十二年至享保七年)运上金一直高达七万两银。后虽对外贸易衰退,贸易额渐少,但长崎杂税仍是江户幕府、长崎市的一项重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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