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刑法志三》颜师古注
监守,监管。盗窃自己所经管的财物。原文:“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颜师古注:“即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后多作“监守自盗”。
指利用职务之便盗取财物的行为。
有些银行、仓库发生盗窃案件,经过侦破,发现作案的人竟是这些部门的会计、出纳甚至是保安人员,真是监守自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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