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政府1967年颁布的关于保护耶路撒冷宗教圣地的法令。1967年6月的第三次中东战争中,以色列军队从约旦人手中夺取了耶路撒冷老城(即东耶路撒冷)。6月27日,以色列国会通过法案,宣布东西耶路撒冷合并,作为以色列的首都。由于耶路撒冷老城是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共同圣城,城中有犹太西墙、基督圣墓大教堂、岩石圆顶大清真寺和阿克萨清真寺等许多三大宗教的圣地,因此以色列政府还同时颁布了一项圣地保护法。该法令全文如下:
圣地保护法
(犹太教历5727年,公历1967年)
1. 圣地将受到保护以免遭亵渎和其他任何侵犯,同时还将保护各种宗教的成员进入他们的神圣地点的自由或者他们对那些地点的感情不受任何可能的侵犯。
2. (甲)亵渎或以其他形式侵犯一处圣地者,将被判处7年监禁; (乙)侵犯各种宗教成员进入他们的神圣地点的自由或他们那些地点的感情者,将被判处5年监禁。
3. 本法律将与其他法律一并实施,而不抵销其他法律。
4. 宗教事务部长负责本法律的实施;在与各有关宗教代表协商后或根据他们的提议,宗教事务部长在征得司法部长同意下,可以制定与实施本法律有关的各种问题的规定。
5. 本法律从国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总理(签名) 总统(签名)
宗教事务部长(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