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一回是恩情,第二回便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定例了。清·平步青《霞外攟屑》卷一〇:“一遭情,两遭例。越有此谚。按《管子》:‘故一为赏,再为常,三为固然。’谓一时行其赐,则人欣赖以为赏。频再为之,则人以为常,谓此时必当有赏。频三为之,则以为理固当然,无怀愧之心。即谚所本。”
上一篇:一在三在,一亡三亡
下一篇:一则一,二则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