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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战封锁制度

来源:海军百科 时间:2017-06-08 07:54:01

naval warfare blockade institutions

haizhan fengsuo zhidu

海战封锁制度

以武力切断敌方控制的港口或海岸的对外交通、使各国的舰船、飞机不得进出的规则规范。海战封锁是战时进行军事行动的特殊形式之一。海战封锁制度产生于1584年,当时荷兰北方七省联合共和国宣布封锁西班牙控制之下的所有佛兰德港口。从1625年起,这种概念在法学上被接受下来,国际法学家格劳秀斯(1553~1645),把封锁与陆战中使用的传统的包围区别开。封锁制度经荷兰于1630年7月9日发布公告予以重申,并且通过对违禁船舶的没收,使违反这一制度的行为受到惩罚。英国从1689年开始,对法国和法国的属地使用过这种手段。18世纪和各次拿破仑战争中被广泛使用。涉及海战封锁的战争法法规有1856年《巴黎海战宣言》和1909年《伦敦海战法宣言》,后者对海战封锁作了详尽规定。主要原则、规则:①封锁的范围。限定在敌方所有或占有的港口和海岸以内。既可能是某一港口和部分海岸带,也可能是敌方的全部海岸带。②封锁的建立。封锁必须宣告。封锁宣言由封锁国或以封锁国海军当局的名义发布,内容包括封锁开始的日期,被封锁海岸的地理界限,准许中立国船只驶出的期限。封锁宣言应通知下列各方:各中立国。由封锁国直接致函其政府或其派出的代表;地方当局。由封锁军的司令官负责通知,再由地方当局尽速通告驻在封锁港口或海岸的外国领事官员。当封锁区被扩大或封锁被解除后重新设置时,封锁宣言和通知中各项规定,一律适用。③对破坏封锁的惩处。对破坏封锁而驶出,或试图破坏封锁而驶入的船只,如封锁舰队的军舰正在追缉时,可予以拿捕。但追缉停止或封锁解除时,不得再加以捕获。凡被断定为违反封锁的船只,可予以没收。对所载货物也可没收,但如证明发货人在装运货物时不知或无意违反封锁者,不在此列。④封锁的实效。19世纪中叶以前,封锁国多用纸上封锁,即不部署特别封锁兵力,而只发表封锁宣言来行使海上封锁权,以图破坏敌国通商,特别是破坏中立国与敌国通商,对此许多国家提出反对,维护中立国立场的俄国和参加第一次武装中立的北欧各国及美国等,曾提出反对,主张封锁应以具有实效性为必要条件。1909年《伦敦海战法宣言》规定的海战法封锁规则重申:“根据1856年巴黎宣言,欲使封锁有约束力,它必须是有效的,即必须使用实际上足以阻止进入敌方海岸的军力来维持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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